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呼之欲出超1.6萬億元客戶備付金將迎“雙保險”
10月13日,央行發布《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決定建立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辦法》明確基金是用于化解和處置因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缺口導致的行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近年來,隨著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的快速增長,客戶備付金規模也不斷擴大。根據央行更新的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數據,8月末非金融機構存款(即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規模為16233.08億元。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建立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是央行在對支付機構備付金實施集中存管后,在支付行業探索建立的又一制度。備付金集中存管有助于防范備付金被挪用的風險,而建立基金將有助于防范支付機構因經營問題產生的風險,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從而更好地促進支付行業穩健發展,確保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
自2019年1月起,支付機構已向人民銀行全額交存客戶備付金。備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資金挪用風險,但不能杜絕支付機構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虛假商戶和虛假交易,也無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臺傳染給支付機構引發的資金風險。此外,部分支付機構因重大違規、經營不善等問題被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解散或破產時,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濟保障機制,如果其客戶備付金存在缺口,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央行表示,為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范和化解機制,應盡快出臺《辦法》。基金應在人民銀行的指導和監督下規范運行,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行業互助。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楊濤表示,設立基金有助于解決局部非系統風險,尤其是解決中小支付企業可能出現的經營失敗問題,同時也會起到穩定市場預期的作用,強化市場對于支付行業健康發展的信心。
目前,我國對存款類金融機構已經實施存款保險制度,保險業、信托業等也已建立相應的行業保障基金。董希淼認為,相應的機制安排,在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行業長期持續發展、保障用戶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積累了經驗。在我國,支付行業用戶規模巨大,與公眾日常生活和金融運行密切相關,探索建立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央行強調,設立基金并通過《辦法》規范其運行,確保支付機構遭遇風險事件出現備付金缺口時,能最大限度降低對其客戶的影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風險,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支付服務行業的信心,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系統穩定。
保護消費者權益 維護行業平穩發展
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如何籌集?根據《辦法》,基金來源主要為清算保證金利息按比例劃入基金。具體來看,支付機構將全部客戶備付金作為其清算保證金。人民銀行按季度計提支付機構清算保證金利息劃入基金。計提比例按照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確定,區間為9.5%至12%,通過實行差別計提比率的方式引導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支付業務。
基金的建立對于消費者有什么影響?董希淼表示,對金融消費者來說,建立非銀行支付行業保障基金,是更好地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確保支付行業穩健發展的舉措。基金來源于備付金利息,不會增加支付機構支出,更不會增加客戶負擔。
什么情形下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兌付客戶備付金?《辦法》規定了三種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兌付客戶備付金的情形:一是支付機構被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支付機構或者其他責任主體的資產無法完全彌補客戶備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機構出現重大風險且采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均無法彌補客戶備付金缺口的;三是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
根據《辦法》,使用基金兌付客戶備付金的,對單個客戶實行5000元人民幣最高兌付限額。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支付行業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兌付限額。
《辦法》明確人民銀行負責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并指出人民銀行可以委托其所屬或主管的非營利性質的行業自律組織作為基金管理人。
楊濤認為,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通過行業自律組織落地,也相當于真正給了自律機制一個新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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