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新規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
央廣網太原12月3日消息(記者張說地)為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防范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商品房買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近日太原市發布《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將于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細則》提及,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為監管項目總預售款的40%。總預售款以預售人辦理預售許可時報備的平均銷售價格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面積乘積核定。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須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中載明。
監管賬戶內累計預售資金超過重點監管額度后,監管銀行應告知監管部門、監管機構和預售人,預售人可自行提取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優先用于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還本項目貸款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規定告知購房人,將專用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購房人將全部房價款 (定金、 首付款、購房貸款等)直接存入專用賬戶。解除購房合同的,向購房人退回購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原則,實行全程監管。監管期限自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產首次登記后終止。其中,全裝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約定完成裝修工程后方可終止。
對于預售人出現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的;未按規定網簽,私自收取房價款未存入監管專用賬戶等情形的,暫停使用預售資金,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項目銷售,暫緩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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