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全票通過
1月24日上午,西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四次會議全票通過《西藏自治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是首部關于西藏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法規,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在西藏自治區人大舉行的《條例》通過新聞發布會上,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周亦峰介紹了制定《條例》的背景意義和過程、原則、學習宣傳等;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勇扎進一步介紹了《條例》的框架結構、內容特點以及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的工作機制、具體舉措等。
據介紹,《條例》共十章六十八條,緊緊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把西藏打造成全國乃至國際生態文明高地”重要指示精神,以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為目標,以科學規劃為統領,以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為載體,以構建生態文明體系為支撐進行結構和內容安排,規范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與義務。《條例》還規定每年8月為自治區生態文明宣傳月。
在談到制定《條例》的背景和意義時,周亦峰表示,西藏是重要的國家生態安全屏障,制定出臺一部西藏自治區生態文明建設的綜合性法規,對充分發揮法治的引導和規制作用,引導推動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用法治的力量引領和推動西藏生態文明高地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在介紹《條例》的內容特點時,勇扎說,《條例》充分體現了西藏特色,緊密結合西藏自治區實際需要,對實施冰川、江河湖泊、森林草原保護及自然保護地、極高海拔生態搬遷、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種保護等作出規定;對國家確定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態保護和修復、藏東南高原生態保護和修復、“兩江四河”造林綠化與綜合治理、青藏高原礦山生態修復等重大生態工程作出規定;對弘揚民族傳統優秀生態智慧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新聞發布會上,周亦峰、勇扎還分別回答了中央駐藏媒體和自治區媒體記者的提問。
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負責同志主持新聞發布會。 (記者 張猛 王雨霏 洛桑旦增 鄭璐 袁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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