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垂改:青海重塑地方生態環境管理體制
構建省、市(州)、縣三級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全面加強全省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
省級層面完成對市(州)級的“三個上收”,上收8個市(州)生態環境局領導班子管理權限,上收環境監察職能,上收監測事權;
通過分類整合調整監測機構,將原來“考核誰、誰監測”變為“誰考核、誰監測”,解決了地方保護主義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干預,實現了生態環境監測與執法協同聯動、快速響應;
……
這是青海省全力推動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生動寫照,也是“十三五”以來在生態環保領域實施的一項重大改革。自2017年青海被列入全國11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省份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環保垂改任務全面啟動、深入開展。
時至今日,通過改體制、調機構、劃人員、抓規范,全省已初步構建了條塊結合、各司其職、權責分明、保障有力、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監管新體制,基本完成環保垂改既定任務,初步建立了符合省情實際的生態環境管理體制。
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調整基本完成
環保垂改是對環境管理體制的一次“底盤性”改革,是完善環境治理基礎制度、實現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對地方生態環境管理體制的重塑。
在全國生態安全中占據重要地位的青海,不斷深化“三個最大”省情定位,成為全國開展生態環境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試點省份,再一次主動扛起筑牢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政治責任,以實際行動確保“一江清水向東流”。
自成為全國環保垂改試點省份,青海及時成立以省長為組長,常務副省長和分管副省長為副組長的環保垂改試點領導小組,高位推動各項改革工作。2017年11月,印發《青海省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同年12月,全省環保垂改工作正式進入實施階段。
改革啟動之初,青海省就把強化統一監管職能作為重點任務之一,以調整管理體制機構為抓手,著力破解生態環境部門管理制約,市(州)生態環境局實行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州)雙重管理、以省生態環境廳管理為主的體制,仍為市(州)政府組成部門。且改革后,省生態環境廳內設機構由11個增至15個,全省除三江源國家公園所轄4縣生態環境機構實行綜合執法外,其余41個縣(市、區、行委)均獨立設置了生態環境機構。同時,按照兩種模式管理縣級生態環境局的要求,西寧市、海東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所轄20個縣級生態環境局均調整為市(州)局派出機構。
在此基礎上,通過建立健全運行機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全面建立生態環境保護黨政責任體系和生態環境統一監管體系,強化地方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實現了生態環境部門職能職責“四統一”。按要求相繼制定實施《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規定(試行)》《青海省省級國家機關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等,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對管發展必須管生態環保、管行業必須管生態環保、管生產必須管生態環保作出要求,構建了職責明確、分工合理、內容完善、邊界清晰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體系。
生態環境監測能力明顯提升
不斷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創新,加快建立現代化生態環境監測體系,是環保垂改的重要內容。自試點以來,青海省以上收監測質量事權,加強監測機構力量為著力點,按照省級考核涉及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改革要求,將57個省級環境空氣質量、19個省級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86個地表水省控考核手工監測斷面以及省水利廳劃轉的90個水功能監測、59個縣級以上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事權全部上收至省級,實現了生態環境質量省級監測、省級考核。
同時,新設立果洛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監測站,將海東市平安區和樂都區、海西州德令哈市、海南藏族自治州貴南縣生態監測機構整合到市(州)級,將西寧市2個縣及湟中區、海東市4個縣和格爾木市的縣級監測機構,調整上劃至市州級實行派駐管理。
在此過程中,進一步明確環境監測機構設置,西寧市環境監測站更名為西寧市生態環境監測站,隨著部分縣區環境監測站隸屬關系的調整上劃,承擔起了西寧市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等工作。
經過環保垂改試點的推行,對于省會西寧而言,其機構權屬更加明確,信息共享機制更加完善,技術交流互補機制更加暢通,跨區域聯動更加高效,形成了以市生態環境監測站為中心、縣級監測站為區域站、第三方檢測機構為補充的三級構架。
從西寧市輻射全省,隨著監測機構實現分類整合調整,監測數據將更加準確、客觀、公正,切實解決了地方保護主義對生態環境監測的干預和全省監測力量不平衡問題。
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作用日益凸顯
推動環保垂改就是提升生態環境保護統一監管效能,但環保垂改卻與一般的、單項的、單純的制度改革不同,不僅涉及監測,還涉及監察、執法、許可等制度的重構。
作為生態大省的青海,深入推進環保垂改各項任務,進而構建起新型監察體系,進一步規范環保督察職能勢在必行,青海省也立足實際不斷探索實踐,根據改革環境監察體制要求,實行由省生態環境部門統一行使環境監察職能,并在省生態環境廳設立2名環境監察專員,增設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在此基礎上,青海省立足環境保護需求,跨區域設立了東部、柴達木、環湖、青南地區4個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至此構建起了“1+4”專司督政、權威高效的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體系。出臺《青海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實施辦法》等,統籌開展派駐監察、省級專項督察等,不僅在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級專項督察等重點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還有力推動了地方黨委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
在此過程中,通過調整執法管理體制,不斷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剝離原省環境監察總隊環境監察職能,更名為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局,全省8個市州級環境監察機構統一更名為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縣級執法機構統一更名為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并上收至市州級實行派駐管理,工業園區生態環境執法均實行屬地執法。
改革后,生態環境部門以強化屬地監管為重點,充分發揮縣級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由市州生態環境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的優勢,聚焦執法主業,加大執法力度,切實解決了一批突出生態環境問題,綜合執法效能得到進一步提升。
隨著環保垂改的深入推進,青海省緊緊圍繞“藍天、碧水、凈土”目標,全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穩定向好,“十三五”規劃中國家確定的9項和省級確定的11項生態環境約束性指標全部提前完成,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凸顯,農牧區環境綜合整治實現全覆蓋,人居環境得到顯著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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