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建立“林長+檢察長+警長”林草資源保護機制
近日,記者從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聯合自治區公安廳、林長辦公室出臺《關于建立“林長+檢察長+警長”協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著力構建區域協作、部門聯動、打防結合、快速有力的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和檢察監督共同發力的林草資源保護新機制,推動提升全區林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意見》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與林長辦公室建立林草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強化協作聯動,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草原、濕地、野生動植物等涉林草違法犯罪行為,聯合督查督辦相關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重大疑難案件,形成檢察監督、公安執法與行政履職合力,共同促進解決好林草資源保護修復相關問題。
各級林長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地、各部門開展林草資源生態保護相關業務工作,全力為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辦案中調查取證、鑒定評估等環節提供專業咨詢、技術支持;各級林草部門要加強林草資源生態保護管理,強化森林草原督查,對涉及破壞林草資源的違法違規問題,強化履職監管,依法打擊涉林草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各級檢察機關要依法能動履職,對涉林草資源執法司法活動強化法律監督,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確保涉案人員或相關單位通過補植復綠、土地復墾、消除污染等方式修復生態環境;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和盜伐、濫伐林木犯罪,依法打擊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和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食用野生動物犯罪等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行為以及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意見》還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林長辦公室建立線索移送機制。各級林草部門在履職過程中,發現非法狩獵、出售、收購、運輸和經營利用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等涉嫌違法犯罪案件或線索,依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要求移送公安機關,同時抄送檢察機關;發現破壞林草資源等造成生態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損害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同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積極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對林草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對符合公益訴訟案件立案條件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并及時反饋林長辦公室;對不予立案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并告知移送部門。
此外,《意見》明確了建立生態修復評估機制,規定各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林長辦公室通過案件復查、實地勘察、效果認證等方式,對林草資源生態損害賠償補償和修復行為進行長期跟蹤和評估,督促違法行為人或相關單位對林草資源損害進行賠償、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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