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兼顧執法“力度”與“溫度”
近期,拉薩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專題會議審議通過堆龍德慶區分局“關于對西藏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處罰的議題”,依法向位于堆龍德慶區的西藏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達了《拉薩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處罰決定書》,辦結拉薩市首例生態環境輕微違法不予處罰案件。在彰顯嚴格環境監管的同時,進一步優化了營商環境。
2022年6月17日,拉薩市生態環境局堆龍德慶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西藏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改擴建生產線項目在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下,已完成基礎建設和40%的主體項目。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和《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予以行政處罰90.1327萬元。
鑒于該公司在知曉違法事實后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且建設項目內容包括提升環保效能的鍋爐更替和污水處理設備更新,并在建設過程中嚴格落實了灑水降塵等環保措施,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經法制審核后,認為該公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和《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定》第九條第七項關于免于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由拉薩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不予處罰。
行政執法絕非簡單粗暴地“以罰代管”。對初次輕微違法但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企業采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方式,既是西藏生態環境領域助力穩經濟“十條措施”的成功運用,又是生態環境執法“力度”和“溫度”的彰顯,更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構建“清”“親”型政企關系的重要舉措,引導企業及時糾正違法行為,鼓勵企業自主守法,為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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