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遠洋捕撈”現象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據人民日報評論微信公號消息得知,所謂“遠洋捕撈”,是指一些地方執法部門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為。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在一次發布會上披露了一起案例:警察私自跨省帶走企業家并索取財物。這一事件引發了公眾對“遠洋捕撈”現象的廣泛關注和深刻反思。遠洋捕撈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法規,更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經營環境造成了極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在這樣一個環境下,企業家們如何能夠安心經營、大膽創新?
近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早前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表明了黨和國家對民營經濟發展的高度重視,向全社會傳遞了黨和國家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莊重承諾。《草案》的亮點很多,尤其在權益保障方面,草案要求深化對民營經濟組織及經營者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司法保障,第60條就規定:“嚴格區分違法所得、其他涉案財務與合法財產,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本人財產與案外人財產。”然而,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詐騙案卻引發了社會熱議。據多家媒體報道,該案由河南警方異地偵辦,涉案金額13.6億元,但公司被查封的資金約18.6億元,疑似超額查封。公司員工也透露,因為超額查封也導致部分員工生活遇到困難。這就要求檢察機關要依法行使監督權,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正如《草案》第64條規定:“檢察機關依法對涉及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訴訟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及時受理并審查有關申訴、控告。發現存在的違法情形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因此,要強化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還要強化刑事訴訟監督,促進公正司法。
正如中國人民大學原副校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一級教授王利明所述:民營經濟促進法是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重要立法,也是全面保護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一部良法。該法的制定和頒行,有利于消除各種阻礙民營經濟發展的因素,穩定民營經濟發展預期,提振市場信心,強化發展動力。
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進行平等保護,也是對“數萬員工”飯碗的保護,是保民生的重要體現。
據新黃河報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瑞德青春(珠海)健康管理公司詐騙案。該公司因涉嫌詐騙被檢方指控涉案金額13.6億元。瑞德青春作為集團子公司,業務涉及美容、健康教育等多個領域,其中大健康項目成為此次涉嫌詐騙的焦點。公司因此被查封的資金高達約20億元,疑似存在超額查封的情況,且警方跨省抓捕,該案件辯護律師稱屬于異地執法,進一步加劇了案件的復雜性。
據界面新聞和新黃河等媒體報道該案存取保候審不公等問題引發了公眾對司法程序公正性的質疑。一名涉案員工的家屬反映其女兒小麗雖在起訴書中排名靠后理論上罪責較輕但至今未被取保候審羈押時間遠超量刑建議。小麗堅稱無罪且未參與被指控的大健康項目。對于小麗未被取保候審的原因法庭并未給出具體說明但明確不是因為未認罪認罰。這一事件不僅暴露了司法程序中的一些問題也引發了公眾對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的擔憂。
此外,據重慶商報消息得知,該案件辯護律師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還提出了多項質疑。他們對檢方提交的未蓋章被害人名單的真實性與合法性表示懷疑指出名單存在多處錯誤甚至有被告人被列為被害人。此外,律師還質疑公訴人未按法律要求提供全案同步錄音錄像,并指出檢察院移送的卷宗中存在矛盾:補充偵查報告顯示有14人同步錄音錄像已刻盤,但公訴人僅移送了前兩人的,且對未提供其余錄像的解釋與卷宗資料不符,引發對證據隱匿的懷疑。這些質疑凸顯了司法程序中對證據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嚴格要求。
遠洋捕撈現象和司法程序中的問題都凸顯了當前法治環境和營商環境中存在的問題。為了激發市場活力、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我們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解決。一方面要加強對遠洋捕撈行為的打擊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督制約機制;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司法程序的規范和管理力度確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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