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疫情防控: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 這些法律法規要了解
中國西藏網訊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在9月13日召開的西藏自治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三十六場新聞發布會上,西藏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張宏發介紹,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指導性文件。對疫情防控中的法定職責、法定義務、違法后果,都有明確的規定。
其中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共9章80條,包括總則,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和公布,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2020年10月2日,國家衛健委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甲乙丙三類傳染病的特征,并對不同類別傳染病在監測范圍、報告主體、報告時限等方面進行了區別規定,進一步突出重點,體現了分類管理的理念。
西藏本輪疫情發生以來,西藏自治區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按照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實施了一系列具體有效的防控措施,確保了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單位和個人都有哪些義務要履行,如果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要負怎樣的責任?張宏發介紹,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單位和個人主要有以下義務: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個人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不履行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中國西藏網 記者/王佳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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