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近日,西藏頒布《西藏自治區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8月1日施行,主要圍繞藥品研制、注冊、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以及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共7章54條。
著力推進藏藥傳承與創新
根據西藏藏藥事業發展實際,《條例》規定了自治區推進建立中藥(藏藥)理論、人用經驗、臨床試驗相結合的中藥(藏藥)特色審評證據體系。鼓勵應用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藥(藏藥)研究方法開展中藥(藏藥)科學技術研究和藥物開發,鼓勵開展基于古代經典名方、名老藏醫方、藏醫醫療機構制劑等具有人用經驗的中藥(藏藥)新藥研發。
此外,在地方法規中首次明確藏藥執業藥師資格認證工作,同時,規定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藏藥執業藥師隊伍建設,自治區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藏藥執業藥師資格認證工作。
規定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購進中藥(藏藥)材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中藥(藏藥)材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和購銷記錄制度,并標明藥材產地。
規定調劑的制劑品種應當是取得制劑注冊批準文號或者取得傳統工藝配制制劑備案號的品種。
規定中藥(藏藥)飲片包裝應當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中藥(藏藥)飲片標簽應當注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藏藥)飲片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
優化市場準入條件
《條例》提出,在藥品經營環節,應完善藥品經營政策措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規范藥品流通和經營,發展藥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促進藥品經營企業整合,鼓勵藥品經營企業向偏遠地區延伸,鼓勵應用新技術新載體銷售藥品。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可以運用“互聯網+”模式開展遠程審方服務,可以與具備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開展遠程問診、電子處方在線服務,確保電子處方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鼓勵藥品零售企業為公眾提供健康知識、安全用藥、合理用藥咨詢,有條件的可以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檔案,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務。
同時,優化市場準入條件,對僅從事乙類非處方藥零售活動的企業,實行告知承諾制,并降低人員要求。規定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市(地)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
加強藥品監管能力建設
《條例》在地方法規中首次明確規定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工作。規定自治區加強職業化、專業化藥品檢查員隊伍建設,配備滿足檢查工作要求的檢查員,依法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等場所、活動進行合規確認和風險研判。同時,規定自治區應當加強藥品檢驗機構能力建設,保障藥品檢驗機構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和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此外,規定了自治區應當加強農牧區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偏遠區域聘用鄉鎮、村藥品協管員,協助開展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區藥監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審議通過后,將陸續開展《條例》宣貫啟動儀式、巡回宣講、召開新聞發布會、投放宣傳視頻等系列宣傳活動,同時,將緊鑼密鼓研究制修訂《條例》配套制度及政策措施,確保《條例》順利落地實施。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