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正引領人類社會由工業經濟時代進入數字經濟時代。數字經濟是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信息和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通信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數字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一種新型經濟形態。近來,中央將5G、物聯網、工業互聯網、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智能交通、智慧能源,以及重大科技、科教、產業創新等基礎設施列為新型基礎設施(“新基建”)。各地也紛紛加快推進“新基建”,為數字經濟發展打基礎。與傳統基建相比,“新基建”在投資主體、運營主體、運營模式等方面都有較大不同。金融要積極適應數字經濟“新思維”,主動創新支持“新基建”投融資需求。
“新基建”投融資與傳統基建區別較大
2020年以來,我國5G建設速度明顯加快,截至4月份5G用戶累計已超過3600萬。在云計算和人工智能方面,各行業巨頭也紛紛加碼投資。數據顯示,“新基建”相關領域在疫情沖擊下逆勢而上,其帶來的數字化生產力正迅速轉化為經濟復蘇的驅動力。隨著國家對“新基建”支持力度不斷加大,各地也在加速“新基建”項目的投資和落地。目前已有20多個省公布了規模達數萬億元的“新基建”建設計劃。保守估計2020年“新基建”投資規模將超4萬億元。
我國在傳統基建領域投融資經驗豐富,形成了完整的體系和成熟的模式。例如,我國的公路、鐵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多由政府、政府成立的平臺公司或大型國有企業作為主要投資主體,通過服務收費、特許經營、財政補貼、土地補償等方式取得收入,以土地、設施等固定資產為抵押,利用債券、信貸、租賃、信托等金融工具獲得社會資金。但“新基建”作為新興事物,投融資模式與傳統基建有較大區別。
首先,“新基建”項目與傳統基建項目區別較大。“新基建”項目投資規模從幾十萬元至數千億元不等,投資期限也長短不一。總體來說,“新基建”項目形式更多樣、范圍更廣泛、規模更分散、技術含量更高。
其次,“新基建”投資主體更加多元化。“新基建”的投資主體仍在探索過程中,既包括政府投資主體也包括社會投資主體。
第三,與“新基建”相比,傳統基建運營模式相對固定,已形成較成熟的收費模式、定價機制等,項目的投資測算方式、模型等也都較成熟。而“新基建”的很多應用場景、運營模式仍在探索中,例如很多應用場景由于無法直接產生收益,傳統的項目投資測算方式、模型等都不適用。
第四,“新基建”資產價值評估與傳統基建區別較大。目前各類評估公司對傳統基建項目的資產價值評估方法較成熟。而“新基建”不但涉及通訊、電力、交通等各類硬件設施,還包括數據、算法、軟件等軟件系統,更重要的是擁有海量數據。這些設備或系統專業性強、種類型號繁多、期限長短不一,更新迭代快,而數據更涉及安全與隱私等問題。
金融要運用“新思維”支持“新基建”
數字經濟作為一種新經濟形態已撲面而來。金融要支持數字經濟發展,必須針對“新基建”的新特點,主動改革創新,積極與數字經濟“思維”融合,適應“新基建”的融資需求。
第一,金融要運用數字經濟思維積極開展創新。數字經濟是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信息和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通信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數字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一種新型經濟形態。金融首先應著重考慮信息數據、通信網絡、各類數字技術的價值如何評估,項目余值如何評估。其次,數字經濟是提升效率,優化結構的一種新型經濟形態,那么金融要評估“新基建”如何支持數字經濟提升效率和結構優化以及其帶來的經濟價值,并考慮如何將經濟價值轉化為項目收益。金融支持“新基建”應緊緊圍繞上述兩點核心內容。
第二,通過改革推動“新基建”的投融資多元化。5G網絡的投資巨大(基站數量至少是4G的2倍左右、價格是4G的2倍左右、功耗高約為4G的3倍左右)。如果采取4G時代,每家運營商自建基站,自行運營的模式,將導致巨大的重復建設浪費,且各運營商也難以單獨承擔巨額的投資。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通信技術的兼容性大大加強,5G時代通信模式也將統一化,因此可以采用運營商與地方政府聯合投資的方式解決上述難題。例如,可引入各省級政府為投資主體,通過土地及承建當地5G基站、鐵塔等方式參與5G網絡的投資、建設與維護,而三大運營商主要負責主干網絡的投資、建設和網絡運營。政府可通過后期的通訊流量收費分成或股份分紅等方式取得回報,從而調動地方政府的投資積極性。
開發性金融應積極創新支持“新基建”投融資
開發性金融以中長期投融資為載體,在實現政府發展目標、彌補市場失靈、提供公共產品、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熨平經濟周期性波動等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和作用。“新基建”作為數字經濟的重要基礎設施,已確定為國家重大戰略。開發性金融可發揮政府與市場橋梁的優勢,運用“融智+融資”、“銀政企合作”等方式,配合部委、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新基建”融資規劃研究,在摸透“新基建”特點的基礎上,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并推動出臺適應“新基建”的相關金融政策。
一是發揮在傳統基建投融資領域積累的經驗。開發性金融在支持我國傳統基建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不但提供了充足的資金,而且推動了我國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建設和完善。“新基建”部分內容與傳統基建較相似,例如數據中心、城際鐵路等與傳統的“鐵公機”等投資、運營模式較接近,可運用開發性金融理念,借鑒傳統基建投融資模式,配合地方政府或企業構建“新基建”投融資的信用結構,培育出成熟的“新基建”投融資模式。
二是積極為“新基建”創新金融強化服務。針對“新基建”投入大、產業鏈長、專業性強、風險高等特點,開發性金融除了提供中長期貸款外,可發揮“投貸債租證”綜合金融優勢,提供“新基建”全產業鏈的金融服務。針對“新基建”產品研發,既可以提供股權基金融資,也可以提供研發或規劃貸款,還可以提供投貸聯動產品。很多“新基建”的科技產品前期投入大、研發周期長,開發性金融可探索采取“軟貸款+期權”等新模式。
(作者:紀飛峰系國家開發銀行研究院資深經理、高級經濟師,田惠敏系國家開發銀行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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