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要求堅持方法科學、遵循規律、及時準確、真實可靠,防止虛假,堅決遏制“數字上的腐敗”,提升統計監督有效性,使監督結果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
統計工作是科學行政的重要內容,統計監督職能在社會經濟運行決策中發揮著糾偏補差和預警的定海神針般作用,意義重大。準確、及時和科學的統計,會提升統計監督成效,充分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而注水的統計及相關造假,則會把統計本身具備的監督職能作用毀于一旦,貽害無窮。
要做好統計工作,重點就是要做好統計督察、統計執法、獨立評價、重點監督、協同監督五大任務。防止統計督察走過場的形式主義,須開展統計督察工作“回頭看”,并定期對各部門展開常規統計督察和專項統計督察。從近幾年情況看,統計執法領域主要任務是解決統計法淪為“豆腐法”的執法不力問題。例如統計法明確規定,統計工作弄虛作假的國家機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應受法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時至今日,針對相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數據造假的,鮮聞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這是因為這些法律規制的對象是數據的提供者而非采集者,因此,在統計執法領域,對數據提供方責任人的行政處罰來得快,而對數據采集者篡改數據的責任追究卻來得慢、來得輕。
統計工作做得怎么樣,誰來評價,這是統計監測體系中重要的一個環節,要重視獨立的評價,避免內部人評價。尤其涉及到相當專業的“高質量發展”的統計監測,切不可流于地方或部門的自我定義,應建立健全與高質量發展項目相適應的統計評價體系。
最后,要做好協同監督。統計監督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審計監督等各類監督方式有機銜接和貫通,相互協調與配合,才能把監督這一盤棋做活。如此,則統計部門就不會再被地方列為經濟發展的責任人而陷于功能喪失的境地;地方干部選拔也不會出現越統計造假越獲得提升的異化現象。總之,統計無小事,必須經得起實踐和歷史的檢驗。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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