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相較于去年10月初審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此次二審稿在加大處罰力度、全鏈條綜合治理、聚焦精準防詐反詐以及宣傳教育等方面內容更加全面、細則更加具體,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筑起一道更加牢固的法律屏障。
經過多年嚴厲打擊,特別是公安機關持續開展的“云劍”“斷卡”“斷流”等專項行動取得顯著成效,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上升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但從整體上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仍處于高發頻發階段,不法分子通過引入虛擬撥號、區塊鏈、人工智能、遠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術完成作案手段的升級迭代,犯罪與執法的攻防態勢并未出現根本性逆轉。
尤其是,詐騙集團并非“孤軍作戰”,犯罪的實施離不開眾多信息資源、網絡工具、資金結算服務和技術服務等黑灰產業群體的幫助支持。當前,為逃避打擊和滿足支撐其他違法犯罪的需要,這些黑灰產業正由鏈狀結構向網狀結構發展,數量和類型越來越多,行業分工日趨精細,產業模塊聯系緊密且能相互影響以及替代,“產品”全方位升級,產業線下基地靈活多變。
面對嚴峻的犯罪形勢,監管部門很早就認識到,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必須堅持以防為主、打防結合的指導方針,瞄準整個犯罪產業鏈開展協同治理:一方面,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雖然被形象地稱作“非接觸型犯罪”,但其實現仍需通過諸多信息和資金通道,借助大量軟硬件設施,作案環節觸角涉及社會各領域、各行業,歸口不同主管部門管理。現代國家治理講求專業和分工,不可能僅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治理需要,就將犯罪生態所涉及的行業管理權限歸集到單一部門。更何況,行業管理權的過度歸集也可能會帶來新的治理弊端;另一方面,詐騙分子無論隨機還是精準選擇受害人,其犯罪行為事實上已經覆蓋社會各階層的龐大受害人群體,實際危害早已超越直接受害人本身,而成為必須通過社會動員方式進行全國范圍乃至跨境合作整治的“現象級”社會頑疾,每一個社會主體因而也肩負了電信網絡詐騙治理的法律責任或者道義責任。
我國反電信網絡詐騙立法和執法高度重視落實協同治理理念。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征求意見稿)要求堅持系統觀念,齊抓共管,群防群治,明確了公安部門、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和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犯罪治理職責,并提出在國務院層面建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在執法層面,依托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我國業已形成國家、省、市、縣四級反詐工作體系,由此衍生出來的緊急止付、涉詐通訊信息攔截等措施對阻斷犯罪產生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此次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二審稿又通過提高法律責任、完善涉詐資金鏈治理和擴大反詐宣傳義務主體等形式,進一步強化了協同治理要求。
不過,確定政府部門和主要行業領域主體責任只是協同治理邁出的第一步。協同治理的本意,除了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之外,還包括多元主體間通過規范的合作,形成相互依存、共同行動、共擔風險的局面,從而產生合理有序的治理結構。當前的協同治理結構雖然已經關注到多元主體的責任,但從偏重事后責任追究的制度邏輯來看,仍然立足在公安機關主導下采取共同行動的基本框架,對社會面的協同治理動員尚有較大提升空間。
在政府主導、社會各行業各領域乃至全民參與的反詐格局下,還需要優化協同治理機制設計,多措并舉,提升社會主體參與治理積極性。一是除了將一些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如緊急支付、快速凍結、資金返還等升格為法律制度外,還應采取更為嚴格的措施提升社會主體反詐注意義務,例如采用推定過錯方式壓實“網絡實名制”審核和監管責任,以壓縮犯罪支撐行業和企業的涉案交易收益;二是要擴大參與治理的范圍及參與程度,暢通參與治理的渠道。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治理是一種生態治理,立法和政策上要盡量減少參與的機制性障礙和阻力,分類施策,通過社會信用評價、提供市場競爭機會等方式,導入協同技術,培育社會主體的協同行為和協同文化,提高協同治理的執行力。
(作者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新型犯罪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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