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
大數據和“互聯網+”時代已經到來,數據為企業創造新的產業價值和競爭優勢。現有的數據保護多集中于個人數據,企業數據的權益保護出現了界限不清的弊端,并且大數據行業規則尚未發展成熟,企業經營利益鏈的復雜性促使法律保護變得困難。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對企業數據權益保護進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匯予以匯編。
企業數據權利和數據利益的爭論仍是企業數據保護爭論的焦點
賴文博在2023年第22期《合作經濟與科技》《企業數據權益保護》一文中認為,企業數據權屬的確定是企業數據權益保護的前提,在相關的理論討論中,出現了幾種不同的觀點。有觀點主張賦予數據從業者對合法收集的數據享有絕對性和排他性權利,其中引起廣泛討論的當屬企業數據新型財產保護說,該說主張賦予企業對數據的經營使用權和財產權。有些學者對此觀點并不認同,并提出了與其相反的主張,依據數據本身的性質不應當對企業數據作出絕對化與排他性的財產權制度規定,而應通過行為規制的方法,如商業秘密、競爭法、侵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規制。應當允許數據信息控制者對其所合法采集并處理之數據信息具有完全自主的財產權利,但同時這種財產權利也不能具有絕對性。還有觀點根據企業數據存在的多元利益主體,認為應創建數據原發者獲得所有權,數據處理者獲得用益權的二元結構:或是數據信息主體擁有名義上的所有權,而數據控制人享有實際所有權的數據信托關系。由這些觀點我們可以看出,企業數據權利和數據利益的爭論仍是企業數據保護爭論的焦點,其直接影響數據保護的路徑選擇。即使是反對數據權利化的學者,對數據權益保護的方法和強度也存在較大差異,這直接導致企業數據權益保護缺乏統一的保護方法。
與企業數據保護直接相關的應該是數據訪問的規制問題
陳燕軍在2023年第24期《法制博覽》《企業數據權益面臨的困境與法律保護路徑探究》一文中認為,大數據時代企業數據所呈現的全新樣態對我國傳統法律制度提出了嚴峻挑戰。企業數據基于企業投資而形成,對企業數據所賦予的權益法律應當予以保護,而數據本身的流通屬性又決定了對于企業數據只能是有限保護。在此基礎上,應完善現有法律對于不正當利用數據的行為認定要件,同時以監管部門指引或通過立法的形式建立數據訪問規則,實現企業數據保護及流通分享的平衡。目前圍繞企業數據產生的糾紛均源于他人對企業數據的不正當訪問,因此與企業數據保護直接相關的應該是數據訪問的規制問題。企業數據的訪問制度主要由企業平臺自身制定,而沒有相應的立法和制度保障。訪問制度的設計可視為企業數據權限的有限限制,它可以使數據控制者的權益邊界清晰化,對于不具備訪問權限的人不正當的訪問行為將被視為侵權。通過訪問規則保護企業數據目前仍處于探索階段,期待未來監管機構對企業數據的訪問規約進行指引,或通過立法建立數據訪問的基本規則。
數據權益保護性規范的具體適用需要在個案中結合要件框架進行動態衡量
徐慧蘊在2022年09期《互聯網天地》《企業數據保護的困境與紓解:從權利保護到行為規制》一文中認為,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數據權益保護模式的選擇對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傳統的“權利保護模式”在數據權益保護上存在諸多現實障礙,“行為規制模式”則不需要明確權益的歸屬,可以通過劃定數據利用行為的禁區,間接的為數據控制者創造權益保護空間,不失為一種更優的選擇。對于違反實在法中的禁止性保護規范的行為,可以轉介適用侵權責任法違反保護性規范的一般條款,從而實現對數據權益的私法保護。數據權益保護性規范的具體適用需要在個案中結合要件框架進行動態衡量,違反規范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在數字經濟發展的現階段,并不需要額外加強對企業數據權益的保護,如何弱化數據控制者的數據控制力,促進數據資源的利用和分享,避免大企業的數據壟斷,是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值得做進一步研究。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洪俊杰:加快推進貿易強國建設
加快建設貿易強國,是推動我國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的有力舉措,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詳細] -
進一步激發民營經濟發展活力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穩定增長、擴大就業、促進創新、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詳細] -
推動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
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是我們黨執政興國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