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將面臨公益訴訟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5月11日(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韓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旨在加大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我國是海洋大國,海洋是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和戰略空間。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船舶排污、陸源污染和海洋資源的開發活動等不斷影響我國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海洋生態環境壓力依然較大,涉及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的案件數量也不斷上升。
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有關規定,明確提起海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和管轄法院,為不同主體提起公益訴訟的銜接作出制度安排,“兩高”出臺司法解釋統一規范海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裁判尺度。
《規定》共六條,主要規定了三方面內容:
——規定了有權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為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人民檢察院,明確了人民檢察院督促、協同和兜底的職能作用,確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專門管轄法院;
——規定了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涉嫌犯罪的行為,在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有另行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訴時一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海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明確了海事法院的專門管轄職能,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方式,實現有效督促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目的。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主要針對海洋環境保護法所規定的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行為,涵蓋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三種不同情況。同時,造成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的原因,不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業生產等行為,還包括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陸源污染行為。
相關負責人指出,《規定》體現了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與人民檢察院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的不同定位,實現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與人民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有效銜接,對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具有現實意義。
目前,11個海事法院設立了40余個派出法庭,適應海事法院管轄區域線長面廣的特點,增強了海事審判的服務功能,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成為海事司法保障沿海沿江地區經濟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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