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分攤辦公費的侵權行為要勇于說“不”
堂吉偉德
“在員工工資中扣除經營用電費用,屬于克扣工資行為。員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其中,一則涉及公司要求員工分攤辦公室超額電費的勞動爭議糾紛,引發廣泛關注。近年來,用人單位讓員工支付電費、辦公場地租金、管理費等行為頻頻被曝出。(6月15日《工人日報》)
企業正常運轉所需要的水電氣支出,租賃辦公樓或維持辦公所購置的設備費,以及日常所需要的打印紙、文件夾、飲用水、油墨等低值易耗品,都屬于固定的成本構成。《企業所得稅法(2018年版)》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作為合理的避稅部分,企業運行的公共成本應由企業自行分擔,一些企業把辦公費用轉嫁給員工分攤,不符合《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的情形,缺乏法理依據,屬于成本轉嫁和風險轉移,違反了法律并構成侵權。
在實踐中,一些公司和企業以節約能源和控制成本為名,設定了成本定額,超過部分就由員工自行分擔。表面上看,這種做法似乎出于公共利益,實際上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違反了法律規定。企業日常運行的成本,無論高低都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與員工個人并無關聯。從某種意義講,人力成本也是企業成本的構成,跟辦公運行的其他屬于同類項,彼此之間并沒有責權利的關系,因而員工也沒有分攤企業運行成本的義務。從法律上講,員工被企業聘用并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就應獲得應有的報酬,所領取的薪酬受法律保護,非法定事由均不能被任意克扣,包括公司內部制定的獎懲措施,若無法律依據均不被支持。
然而,如此明顯的侵權行為在近年來變得日益突出,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企業以節能減排等正當的理由進行掩蓋,并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來混淆視聽,若對法律規定缺乏了解,不具備較強的權利意識,員工就有可能被企業的這些隱晦做法所蒙蔽,企業也由此輕易避過了監管的視野。另一方面,在就業形勢較為嚴峻的當下,一些員工對此類侵權行為選擇縱容,助漲了企業的僥幸心態。
執法監督通常堅持“有報必查”的原則,大量的第一手線索主要來源于勞動者的投訴舉報。如果被侵權者選擇放棄維護自身權利,那么監管的效力與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員工維權的方式多種多樣,除了提請工會組織協商、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還可以向法院提起司法訴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這批勞動爭議典型案例說明,企業向員工分攤辦公費的做法屬于典型的違法行為,只要員工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就一定能取得最終的勝利,獲得法律的保護并實現社會公平。
只有勇于對違法行為說“不”,才能保證合法打擊不法行為。對于分攤辦公費的侵權行為,也只有每個被侵權的員工敢于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利用多種維權渠道來保護自身權利,才能讓侵權的企業為自身的行為付出代價。同時,也只有所有被侵權的勞動者都參與到權利保護的自覺行動中,才能形成全員參與和零容忍的社會氛圍。當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得到了提升,以此為底的權利保護才能更有量質保證。(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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