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是監督也是鞭策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孫穎看來,“曬”出消費投訴信息,有利于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等合法權益,有利于持續推動經營者落實消費維權主體責任,從根源上優化消費環境,促進消費增長。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根據《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向市場監管部門請求解決該爭議的行為,即公眾常說的消費投訴信息。
實行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有其現實必要性。當前,消費者仍面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對稱,不僅消費侵權多發易發,也制約了市場配置資源效率,甚至導致劣幣驅除良幣。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可以把分散的投訴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公示,能夠更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引導消費能力,彌補市場失靈,促使各類經營者和商品服務優勝劣汰、提質升級。
此外,此舉有助于將消費矛盾糾紛和風險隱患化解在萌芽階段。近年來,受消費業態變化等因素影響,消費糾紛增長較快,一些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制約消費擴大的堵點亟待破解。源頭治理是治本之道。此前的試點工作表明,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后,企業明顯增強了預防化解、主動和解、配合調解的意識,一些投訴居高不下的企業投訴明顯減少,“源頭減量”效果突出;試點地區的投訴平均調解成功率達54.85%,提高了11.2個百分點。
可以說,消費投訴信息公示是對經營者的一種監督,會令那些問題頻發、不誠信的經營者“原形畢露”,避免消費者“踩雷”。不過,也有經營者擔心,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可能會被濫用,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發展。
對此,意見稿也強化了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涉企服務;增加不予公示情形,既鼓勵經營者與消費者先行和解,又避免制度被不正當濫用。為了減少人為干預因素和主觀評價,意見稿堅持“應公示盡公示”原則,盡量將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消費者投訴相關信息都公布出來,讓全社會評判,不斷增強公示系統的客觀性、中立性。
當然,公眾也應客觀理性看待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其不簡單等于對經營者的負面信息公示,不是對經營者的信用懲戒措施,也并不代表市場監管部門對任何一方的主觀評價或者法律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稿還拓展了公示信息維度,公示經營者調解成功率等,激勵經營者良性競爭;對加入全國12315平臺在線消費糾紛解決機制的經營者,賦予“ODR綠色通道”顯著標識并公布先行和解率,激勵經營者把更多消費糾紛化解在源頭。
從這個角度看,如果經營者通過消費投訴公示系統重視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很好地解決出現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反而有利于自身長遠發展。這樣看來,消費投訴信息公示不僅僅是一種監督,也是一種鞭策。(工人日報 記者:楊召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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