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中新社北京9月5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家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污、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陳家東生于1959年8月,福建長樂人,1981年9月參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2年8月,官方通報其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用公權力為利益集團服務”等。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家東利用擔任西藏自治區林芝地委副書記、地區行政公署常務副專員,福建省寧德市委副書記、市長,福建省林業廳黨組書記、廳長,福建省漳州市委書記,廈門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林地審批、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415萬余元;2015年至2017年,陳家東利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財產人民幣341萬余元;2013年至2014年,陳家東在擔任漳州市委書記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開發商多支付工程款,造成國有財產損失人民幣1.9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家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受賄、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鑒于陳家東部分受賄系未遂,貪污系自首,歸案后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對其所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貪污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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