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孤寡老人房屋“名花有主” 物業無權改成員工宿舍
如果孤寡老人去世后,當地民政部門及時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必要行為,尷尬的情形就不會出現
孤寡老人去世后,遺留下來的房屋該如何處理?據報道,家住上海浦東新區環林東路879弄杉林新月家園93號樓的多位居民反映,去年7月,301室的一位孤寡老人在屋內去世后,無人繼承的房屋一開始用作居委的倉庫,后來物業居然擅自將房屋改為員工宿舍。
在有關居委、物業公司看來,孤寡老人沒有什么親屬朋友,去世后留下的房屋,也沒有繼承人,找不到“物主”。空著也是空著,不如借機好好利用。無論是用作居委的倉庫,還是改為員工宿舍,都能更好地體現房屋的價值。“近水樓臺先得月”,由自己搶先占著老人的房屋,總比八竿子都打不著的人過來“享受”好。
不能不說,他們的小算盤打得不錯,但讓他們沒有預料到的是,孤寡老人去世后遺留下來的房屋,其實是“名花有主”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孤老過世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法律從來沒有,也不會規定,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遺產是“無主物”,可以“先占先得”。
具體到這起風波上,很明顯能看出來,對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的房屋,在由誰來管理、誰來處理上出了問題,這才讓居委、物業有機可乘、“鳩占鵲巢”。其實,從法律上講,對于孤寡老人遺留的無人繼承房屋,是有嚴格“接盤”規定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孤寡老人過世后,如果“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這里規定的遺產管理人并非“徒有其表”,只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他們有“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等法定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講真,如果上述孤寡老人去世后,當地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及時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必要行為,也就不會出現上面的尷尬情形了。
客觀來講,對于孤寡老人去世后所遺留財產,現行法律已經規定了遺產管理人,但不等于從此“后顧無憂”。從落實的角度看,對于這份特別遺產,該如何實施管理、如何進行處置,如何有效維權,具體程序還不夠明確,還有較大的改進空間。這個問題有待重視解決。客觀上,隨著社會的發展,銀發社會的到來,越來越多的孤寡老人群體出現,他們去世后留下的遺產,如果缺乏相關法規,很容易出現被人私占、權益被啃食的情況,需要立法提前布局。
從長遠計,有必要在現行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無人繼承遺產管理的程序規范,讓相關財產體現更大的價值和作用。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