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23日電 在最高檢23日召開的“全面履行檢察職能 推動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新聞發布會上,面對記者“辦案中如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的提問,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經濟犯罪檢察廳)廳長張曉津作出回應。
張曉津指出,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民營企業發展環境,有必要依法懲治、積極預防。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有關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助力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
一是及時研究制發指導性意見。2023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印發了《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并于7月31日公開發布,指導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二是全面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檢察機關在辦理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案件時,注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經濟糾紛引發的涉嫌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案件與普通案件之間的區別。司法實踐中,有的民營企業公司治理不完善,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引發互相控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案件,背后關系復雜,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難度大。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準確把握實質法律關系,尤其是全面收集、審查糾紛雙方的經濟往來活動,從中把握實質法律關系,不能簡單地就一筆或者幾筆資金往來判斷罪與非罪。
三是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的界限。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既要發揮刑事司法的作用,也要考慮到民營企業治理中的實際情況,由內而外強化犯罪預防和治理。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此類犯罪過程中,注重把握好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的界限,重點研究解決好民營企業報案處理問題,在企業內部人員犯罪風險尚未外溢的情況下,不隨意、過度介入,干擾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避免造成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停滯等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問題。刑事法律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只有在不得已的時候才可以動用刑事法律手段。這個時候刑事介入就需要考慮對民營企業侵害的程度有沒有動用刑事手段的必要。通過高質效履行檢察職責,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更好地幫助和引導企業去疴除弊、完善內部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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