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公共數據領域地方性法規3月1日起施行
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已成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作為數字化改革先行省,為“數據”立法正當時。
1月21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六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3月1日起《條例》將正式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公共數據領域的地方性法規,也是保障浙江省數字化改革的基礎性法規。1月24日,浙江省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浙江省公共數據條例》新聞發布會介紹《條例》的相關情況。
激發要素價值
讓數據依法有序流動
2021年2月,浙江全面啟動數字化改革以來,公共數據為黨政機關整體智治、數字政府、數字經濟、數字社會、數字法治五大系統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條例》為浙江全面激發數據要素活力按下“加速鍵”。《條例》里的公共數據,指的是本省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在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
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是浙江數字化改革的一大創舉。此次,《條例》賦予了其法律地位,提出六個方面一體化建設要求,包括建設一體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一體化共享開放通道,構建一體化數字資源系統,建設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建立一體化數據目錄體系,建設一體化數據標準體系。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級巡視員尹林說:“明確公共數據平臺建設規范,夯實了數字化改革底座。”
為了保證公共數據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條例》提出要完善公共數據收集歸集規則,提高公共數據質量。建立數據校核更正機制,規定當事人提出數據準確性、完整性校核申請以及有關部門發現數據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同部門之間數據不一致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校核完畢。要求建立健全數據全流程質量管控體系,及時更新失效或已變更數據,實現問題數據可追溯可定責。為了充分發揮數據在精準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規定為了應對突發事件,相關部門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供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數據。
根據各方意見,《條例》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改革與立法、公共數據充分流通與個人信息有效保護、公共數據高效利用與保障數據安全三大關系。尹林表示,《條例》彰顯浙江深入推進數字化改革的決心,有利于突顯數字化改革的重要地位,能夠進一步突顯數字化改革作為浙江新發展階段全面深化改革總抓手的地位。此外,有利于匯聚各方智慧,科學設計公共數據治理制度,推動數字化改革目標落地落實。
“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給出全國引領性的浙江解法
豐富的公共數據,使群眾和企業享受到更好的公共服務。《條例》聚焦破解部門間信息孤島、提升數據質量、賦能基層、保障安全等共性難題,給出了具有全國引領性的浙江解法。
《條例》確定了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為進一步保障該原則落實,《條例》規定,規范共享屬性的確定程序,規定列入受限共享數據的,應當說明理由,列入不共享數據的,應當提供法律依據。建立共享屬性爭議解決機制,規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對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確定的共享屬性有異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政府決定。為了提高數據共享及時性,明確共享數據的審核時限和審核程序。限定共享數據的使用范圍,規定通過共享獲取的數據僅用于本機構履行職責需要。
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如何管好、用好如此龐大的數據?《條例》主要規定了四項制度:要求分類開放,根據風險程度,將公共數據分為無條件開放、受限開放、禁止開放數據三類;明確開放范圍和重點,優先開放與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數據;規定開放屬性確定機制,科學確定開放屬性,并明確爭議解決機制;明確受限開放條件和要求,落實安全保障措施。
為了充分釋放數據紅利,更好培育大數據相關產業,《條例》建立了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制度,規定政府可以授權符合安全條件的單位運營公共數據,授權運營單位對利用公共數據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獲取合理收益。同時,為了保障授權運營過程中的數據安全,《條例》規定,授權運營協議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要求,授權運營單位應當依托公共數據平臺加工數據,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授權運營的原始數據,并要求省有關部門制定授權運營具體辦法,明確授權運營單位的安全條件和運營行為規范等內容。
隨著《條例》的審議通過,公共數據的收集和歸集、共享、開放和利用將有章可循,讓公共數據帶來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實現同頻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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