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
本報北京11月15日電 (記者魏哲哲)為推動各級人民法院在法治軌道上有序開展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關于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規定》以深化訴源治理為導向,引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能動履職,緊密結合審判執行工作,針對引起類案多發高發的深層次問題,深挖根源,找出癥結,及時向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建議。
在司法建議工作中,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最能反映審判實踐中的普遍性、規律性問題,最能有效發揮深化訴源治理,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作用。《規定》以司法建議工作的規范化為重點,針對綜合治理類司法建議,就基本原則、同級本地、調研溝通、審議簽發、協同落實等事項作了系統規定。
《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應當遵循確有必要原則,確保針對性、規范性和實效性。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前,應當結合審判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充分調查研究,并積極與被建議單位進行溝通,聽取其意見,嚴格確保建議的準確性和可行性。與此同時,《規定》提出,抓好司法建議的落實,需要被建議單位高度重視、采取措施,也需要人民法院支持配合,實現良性互動,抓好協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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