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家】積極融入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加快推進制度型開放步伐
作者:劉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崔楠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日前,國務院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合作是其中的重要內容之一。近年來,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快速擴張。中國信通院的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達到39.2萬億元,占GDP的比重高達38.6%,預計到2025年這一比重將超過50%。“十四五”期間中國將全面邁入數字經濟時代,這一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新型經濟形態必將推動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及治理方式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隨著數字經濟向縱深發展,數字貿易規則日益演變成當前國際經貿規則的重要內容。中國已于2021年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體現出中國加快數字貿易開放的堅定決心。未來中國要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除了進一步更深層次地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制定,還需要圍繞著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搭建新的“生態系統”,以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為抓手加快推進制度型開放,以制度化和法制化為數字貿易的發展“保駕護航”。
一、主動融入全球高標準數字貿易治理體系
構建數字經濟治理的國際規則對于提振各國乃至全球經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持續三年的WTO電子商務談判目前在開放互聯網接入和無紙化貿易等領域已取得實質性進展,有望在2022年就大多數議題達成協議,但共識還是集中在貿易便利化等“淺層規則”上,全球數字貿易規則體系的建立依舊困難重重。由于發展階段不同、數字技術水平存在差異等,不同國家對數字貿易規則的訴求也不同。面對數字貿易日益增長的治理需求與多邊規則制定滯后之間的矛盾,主要經濟體各自形成了特色鮮明的規則主張。
目前,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主要體現在美歐等發達國家所引領制定的區域貿易協定之中。例如“美式模板”積極推動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明確反對數據存儲本地化;“歐式模板”更加注重隱私的保護,允許個人數據流入到具有充分保護的國家和地區;新加坡主導的DEPA作為一個高標準的數字貿易協議,也正在成為數字貿易規則制定的另一股重要力量。此外,2021年9月,韓國正式啟動加入DEPA的程序。DEPA在原則上允許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禁止要求數據本地化存儲或處理。由于核心利益訴求有別,導致各國很難在WTO框架下實現數字貿易規則的整合,而區域數字貿易協定的不斷涌現也在客觀上加劇了數字貿易規則的碎片化,隨著拜登政府“印太戰略”的推進,地緣政治因素更是進一步增加了數字貿易規則整合的難度。
當前,亞太地區作為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數字經濟規則的治理卻略顯滯后,部分國家更多地表現出一種防御型的數字治理政策傾向。而歐盟和美國已經分別借助《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議》(USMCA)、《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等區域和雙邊協議輸出和推廣其數字治理模式。中國近年來積極促進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但更強調數據安全,對某些領域的開放程度和開放范圍仍保持審慎。然而一味規避繞道,不僅可能會在各主要經濟體爭奪數字貿易規則制定主導權的競爭中落入下風,還有可能被不斷“邊緣化”,被合力排除在制定數字貿易規則的體系之外,甚至最終只能被動落實由他國主導制定的標準和治理規則。
盡管中國在數字貿易部分關鍵議題上的主張同美國等發達國家存在明顯不同,但作為與美歐并駕齊驅的數字貿易大國,中國參與建設數字貿易規則治理體系勢在必行。中國已在2021年正式提出申請加入CPTPP和DEPA,其中,與數字經濟發展有關的規則是上述兩份協定的重要內容。中國的申請加入不僅彰顯了中國持續擴大更高水平開放的姿態,還會進一步推動制度型開放。中國要積極融入全球高標準數字貿易治理體系,就需要全面深入地梳理與評估相關規則條款,圍繞數據本地化、隱私保護和跨境執法協調等關鍵議題,明確本國的利益訴求與比較優勢,在反復權衡后確定是否開放、開放的范圍及開放的程度。通過對標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一方面可以為中國數字貿易發展提供新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面也為中國參與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制定,并在規則制定中把握主動權和話語權奠定基礎。
二、積極推進數字經濟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數據是全球治理的核心,數字貿易規則亦是各國博弈的焦點,跨境數據的自由流動更是博弈的重中之重。如今,中國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對接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意味著中國需要提出更為開放的跨境數據流動方案,這向中國的傳統監管體系和治理手段發起了挑戰。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必然涉及國家層面的數據安全、企業層面的經營發展和創新以及個人層面的隱私保護,在開放中保證數據流動的安全,就需要加快中國國內的數字經濟制度建設,構建數字經濟監管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面對國內外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黨中央高度重視,從制度建設入手,先后通過《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為跨境數據的自由流動提供了基準和原則。然而由于中國對數字監管體系的構建尚處于起步階段,有關的規章制度、實施細則仍不完善。例如,在跨境數據的自由流動上,相關陳述偏向原則性和基礎性,地方政府并不能準確把握數據對外開放的程度;政策不明朗,企業面臨極大的政策不確定性,對需要數據出境的業務持觀望態度,給生產經營活動帶來負面影響;暫無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專職監管部門,給數據安全的執法也帶來了困難。
如何搭建行之有效的數字經濟監管與規則治理框架?這要求政府把握好開放與安全之間的關系,在安全與發展之間、主權與開放之間尋找動態平衡。在立法層面,強調網絡系統安全的《網絡安全法》與分別關注數據宏觀層面與個人微觀層面安全的《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共同搭建了中國信息數據安全領域的法律框架。但從抽象的法律條文到具體的條例與措施,仍有巨大的鴻溝需要跨越。因此,一方面,應當督促地方政府盡快將數據的管理辦法列入本省立法工作計劃,依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并結合本省數字經濟的發展特點,出臺地方法律法規細則,明確商業利用個人信息的合法方式,形成完備的個人信息商業利用制度閉環;另一方面,面對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美國《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CLOUD)等法案強化對域外數據控制的意圖,中國也應當盡快出臺阻斷歐美“長臂管轄”的國內法律,對其不合理的域外管轄進行反制。在執法層面,第一,中國數據的分類分級管理應加快推進,可以率先在自貿區層面進行探索,厘清一般數據、核心數據和重要數據,制定劃分數據類型的目錄清單,有的放矢地進行評估和管理,減輕執法難度;第二,數字經濟的監管需要不同執法部門間擁有高效、暢通的信息共享機制,各執法部門應利用網絡與通信技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與信息交流平臺,促進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公安機關的信息數字交流;第三,培養具有專業知識的執法隊伍,定期開展數據安全專業培訓,強化對個人信息收集的管理和保護。
【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全球經貿規則重構背景下的WTO改革研究”(21JZD023)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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