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性侵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織密未成年人法治保護網
作者:王鐘的
9月27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自11月1日起施行。對于社會關注的校園性侵害問題,《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校園欺凌和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騷擾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
經過多年討論、醞釀和探索,性侵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在各地逐步落地。2016年,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教師強制猥褻女學生案時,為了阻斷該名教師利用職業便利再次實施犯罪,向法院提出從業禁止的量刑建議。法院采納該意見,決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被告從事教育相關工作。這也成為全國首例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檢察院建議法院判處從業禁止的案件。
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建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見》,提出在認定教師資格前,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當對申請人員進行性侵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等規定。
2021年6月1日,修訂后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不難看出,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制度,經歷了從個案應對到普遍實施的過程,法律保障程度不斷提升。《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正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上位法的落實與遵循。查閱相關新聞,可以發現類似要求在很多地方推廣展開,為預防校園性侵害違法犯罪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法治保障。
司法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犯罪比例相對較高,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犯罪比例相對較高。從預防犯罪的角度來說,限制有“案底”人員進入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行業和機構,是對未成年人必要而切實的保護。尤其在學校、幼兒園等未成年人活躍的場所,如果縱容有性侵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活動,甚至擁有一些管理未成年人的權力,就在無形中為其再度實施性侵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
值得注意的是,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的對象范圍也在不斷完善,讓保護未成年人的法網越來越密。比如,一開始人們更多注意到學校擁有正式編制的教師,因此限制相關人員獲得教師資格和從教機會。但是,后來更多人意識到,學校里的工作人員都有可能實施性侵違法犯罪行為,包括而不限于學校的保安、清潔工等臨聘人員,因此任何有可能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崗位都適用于從業限制。此外,除了學校和幼兒園,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之責的行業,都應當被納入從業限制制度之中。
在從業限制的時間年限上,可以發現各地也正逐步從短年限變為長年限,直至“終身禁業”。這并非不給相關違法犯罪人員改過自新、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只要真心悔過,相關人士仍然可以憑借自己的職業技能找到謀生機會。但是,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容不得馬虎大意,只要有一絲改善安全的機會,制度之網就有理由織緊織密。隨著這項制度的完善與推廣,也對存有違法犯罪心思者更嚴肅的警示,讓他們更充分地意識到侵害孩子的法律后果。
實施涉性侵害違法犯罪人員從業限制,經歷了地方探索到全國推廣的過程。如今,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也有必要吸收試點探索的經驗,實現全國“一盤棋”,統一限制從業的范圍、條件、措施,防止一些人利用地區規定差異“鉆空子”。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對于可能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外籍人員,也要嚴把職業準入關。
隨著實踐經驗日益豐富,制度不斷完善,在校園、幼兒園、托兒所、兒童醫院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場所,將打造更加安全、嚴密、妥當的未成年人保護環境,讓孩子無憂無慮地成長,讓廣大家長放心,讓社會上關愛未成年人的所有人安心。(王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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