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法治政府建設
作者:楊知文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靈魂。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設的重要途徑。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指導意見》指出,“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全過程,融入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環節”。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目標任務,強調“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法治政府建設的要義,就是在政府的組織和管理中貫徹和遵循法治的精神與原則,通過法律對政府行為予以規范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點任務和主體工程,必須有鮮明的價值導向。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我國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全社會共同認同的價值觀的“最大公約數”,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靈魂,也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引領。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全方位引導理念。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需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統一,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這意味著政府的各項制度及其運行都要踐行法治原則,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其中,在符合法治精神的條件下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德性基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于法治政府建設的價值引領作用就在于,它把依法行政、法治思維和規則之治的原理與社會的核心價值融為一體,通過德法互助為法治政府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文化氛圍。也可以說,大力建設法治政府,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就是要推進實現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善治”,尋求政府對社會治理的美好品性與良善運作。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通于法治政府組織結構的各個部分。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質是圍繞政府權力的依法行使進行一系列的組織結構設置和體制、機制安排。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通于法治政府組織結構的各個部分,就是要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成為法治政府所必需的組織機理、機構運營、人員組成等的價值準則。在組織結構方面,要實現政府機構及其職權的法定,同時還強調行政部門要依法提供公共服務和社會服務。法治政府所要求的政府機構及其職權法定、服務高效便民,既是行政組織法的內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設中起基礎性作用的部分。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貫通到政府職權設定、職能行使、機構編制、組織協調、行政決策與公共服務等事宜的構成之中,確保政府組織和活動的原則遵循正確的價值導向,推動落實行政權力運行的規范化,提高政府機制運轉的法治化水平。
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個案執法和行政管理的具體實踐。個案執法和行政管理既是社會公共價值實際發生作用的場所,又是法律實施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互融合的重要領域。行政執法和管理范圍廣泛、內容多樣,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其要求對具體情形進行必要的價值判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行政人員改變生硬的執法方式,讓價值要素成為彌合機械執法弊端的溫潤質料,避免行政管理的呆板操作。尤其是在涉及實質判斷的場合,行政人員不僅應依法律的明確規則執法,還需要依法律原理、原則和法律條文蘊含的價值、理念執法。這也就是說,在行政管理或執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做可不可以辦的技術判斷,還要更多做應不應該辦的價值判斷。將法律的剛性規范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柔性觀念相結合,特別是在社會治理的重點領域或社會矛盾集中的領域,綜合運用教育、調解和疏導等多元的行政管理方式,融法律和情理于一體,可以獲得法律實施和社會治理的良好效果。在這個意義上,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徹到個案執法和行政管理具體實踐,就是實現良好的社會綜合治理的有效辦法和有益方式,也是向社會傳遞正確價值取向的可靠途徑。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運用到增強執法說理的論證過程。執法者在依據法律規則作出決定時,需要向相對人說明和解釋相應法律規則的含義及適用理由。在行政人員個案執法和行政管理的具體實踐中,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就是將法律的實施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義結合起來運用到增強執法說理的過程。從具體實踐來看,發揮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功能需要使用恰當的方法,依靠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其中。在政府的行政執法和日常管理活動中,無論是對法律規定的解釋還是對執法結果的合理說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均可作為價值說理的依據與法律實施的邏輯推論結合在一起。基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說理能夠為法律實施及其論證提供更多的理由,其對法律的執行結論或執法規范的形成能起到價值引導的作用。而執法者依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說理,也回應了多元社會的價值需求,有助于用鮮活的案例引導社會成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楊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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