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低空經濟發展鋪平法治跑道——解碼《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快速物流、應急救援、農林植保、航空測繪……在技術突破和應用需求的雙輪驅動下,我國無人機應用領域日益廣泛。6月28日,《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布,將于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將給我國無人機飛行安全和產業發展帶來哪些影響?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填補無人機管理法規空白
無人駕駛航空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無人機。當前,我國無人機產業呈高速發展態勢。無人機企業超過1.5萬家,無人機擁有者注冊用戶超過70萬個,無人機注冊數已超過100萬架,年飛行量約2000萬小時。與此同時,無人機“黑飛”擾航、失控傷人、偷拍侵權等問題日益凸顯,威脅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
“我國現行航空管理制度是基于有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管理模式設計的,缺乏有效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難以適應無人駕駛航空器技術更新快、應用場景廣等特點。”司法部、國家空管委辦公室負責人指出,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填補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規空白,依法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活動的安全監管,有效化解和防范風險,促進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條例》根據重量、飛行高度、飛行速度等性能指標,將無人駕駛航空器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個類別,在設計生產、操控人員要求、飛行空域劃設、飛行活動規范等方面,既明確了一體遵守的規則,又規定了差異化的監管要求。
中國工程院院士陳志杰認為,《條例》在分類管理的國際通行框架下,結合我國空域和飛行活動的現狀特點,提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無人機分級分類、協同監管模式,將對我國推動無人機產業高質量發展、把握低空經濟發展新機遇產生積極影響。
為無人機飛行安全確立硬規矩
《條例》確立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綜合監管的新模式,明確了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航、公安、工信、市場監督等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陳志杰指出,通過統一的綜合監管手段,打通各方協同渠道,破解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不管就亂、一管就死”的管理頑疾。
《條例》加強了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操控人員的管理。實行適航和質量管理制度,從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的設計、生產、進口、飛行和維修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有關適航許可;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執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建立產品識別碼和實名登記制度,生產者應當為其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完善運營合格證制度,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取得運營合格證。強化操控人員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人員應當申請取得相應操控員執照,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熟練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
促進無人機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促進相關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是制定《條例》的重要原則。”上述兩部門負責人指出。
《條例》從多個方面落實和體現了促進發展的要求。比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特點,簡化飛行活動相關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對實踐中應用范圍廣、安全風險相對較低的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行相對寬松管理。《條例》還明確,國家鼓勵無人駕駛航空器科研創新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融合創新;國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創新空域供給和使用機制,完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配套基礎設施和服務體系。
據了解,目前無人機所使用的空域主要分為兩類:低空和中高空。“低空空域是重要戰略資源,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國防和社會價值。”國家安全防范報警系統產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原主任胡志昂指出。《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管制空域范圍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這種“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有效釋放了空域資源,規范了飛行活動組織實施。
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院長于劍建議,有關部門應當抓緊配套規章標準、加快構建監管系統,超前布局科研專項,有序引導行業自律,為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起飛鋪平跑道。
《光明日報》(2023年06月30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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