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第四十九批指導性案例
央視網消息:據最高檢微信公眾號消息,日前,最高檢以“假釋監督”為主題發布第四十九批指導性案例,旨在厘清實踐中的爭議問題,明確相關法律適用規則,指導各地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檢察職能,依法推進假釋制度適用。
假釋制度是一項重要的刑罰變更執行制度,依法公正適用假釋是刑罰執行公平公正的重要體現。經過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違規違法“減假暫”作為六大頑瘴痼疾之一得到有效糾正,各地在假釋適用上更加規范嚴格,但有的地方出現了不當從嚴、“矯枉過正”的傾向,影響到假釋制度的適用。從辦案數據看,近年來假釋案件數量降幅明顯,2020年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連續兩年沒有辦理一起假釋案件,這與同為刑罰變更執行方式的減刑制度適用形成鮮明對比,嚴重限制了假釋制度功能的實現。第四十九批指導性案例的發布就是為切實解決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
據悉,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包含罪犯向某假釋監督案等五件,既有對“再犯罪的危險”的判斷、“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假釋適用刑期條件的理解、財產性判項執行對假釋適用的影響等法律適用問題,也有依法從寬適用假釋、對相關罪犯從嚴審查等法律政策問題的把握。
其中,“罪犯向某假釋監督案”提出,在數字檢察大背景下,檢察機關要積極運用大數據監督模型,提升假釋監督案件辦理質效。“罪犯楊某某假釋監督案”提出,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與罪犯談話、列席假釋評審委員會、查閱會議記錄等方式,在日常檢察履職過程中,注重發現可依法適用假釋而沒有被刑罰執行機關提請等監督線索。“罪犯劉某某假釋監督案”提出,單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歸責于罪犯個人的原因,一般不影響對罪犯個人適用假釋。“罪犯鄒某某假釋監督案”對“假釋案件中‘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羈押期限”的問題進行了明確。“罪犯唐某假釋監督案”提出,檢察機關要對毒品犯罪、賭博罪、盜竊罪等犯罪中再犯罪危險性高的常業犯或者常習犯,進行重點審查把關。
最高檢第五檢察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檢察機關將加強督導指導,完善制度規范,創新辦案形式,加強調查研究與溝通配合,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動落實《關于依法推進假釋制度適用的指導意見》等規范性文件,充分發揮案例引領示范作用和假釋制度價值功能,推進假釋依法規范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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