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行為規范發布 被封禁后換平臺開播等行為不得出現
央廣網北京6月22日消息(記者 宋雪)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游部聯合發布了《網絡主播行為規范》(以下簡稱《行為規范》)。其中指出,網絡主播直播帶貨不得出現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行為;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就《行為規范》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該負責人指出,近年來,網絡直播節目大量涌現,網絡主播數量快速增長,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網絡主播隊伍素質良莠不齊,進入門檻低,部分網絡主播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傳播低俗庸俗內容、散布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和大額打賞、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擾亂行業秩序,污染社會風氣,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亟需對網絡主播行為予以規范、加強監管?!缎袨橐幏丁烦雠_的目的是引導網絡主播規范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將有利于提高網絡主播隊伍整體素質,治理行業亂象,規范行業秩序,通過規范管理進一步推動網絡表演、網絡視聽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行為規范》中的“網絡主播”是指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等人員。此外,結合當前新技術發展,《行為規范》還將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列入了參照執行的范圍。
當前,網絡主播在直播帶貨中違法違規情況時有發生,針對公眾反映強烈的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數據造假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行為規范》第十四條對網絡主播直播帶貨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不得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二是不得夸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三是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對于此前社會關注的個別網絡主播偷逃稅現象,《行為規范》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行為規范》明確,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要嚴格落實對網絡主播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網絡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范。對出現違規行為的網絡主播,要強化警示和約束;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絡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絡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對構成犯罪的網絡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有關行業協會對違法違規、失德失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網絡主播要定期公布,引導各平臺聯合抵制、嚴肅懲戒。同時,對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為規范的網絡主播,我們鼓勵網絡表演、網絡視聽平臺和經紀機構對其進行正向激勵。
為確保有效落實,《行為規范》明確了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網絡表演和網絡視聽平臺及經紀機構、有關行業協會在加強網絡主播教育引導、監督管理、違規行為處理等方面的職責,促進形成合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