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急救機構不得因費用延誤搶救
北京市衛健委日前制定《北京市院前與院內醫療急救銜接工作管理辦法(2022年版)》,明確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延誤對患者的搶救工作。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要嚴格落實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及家屬意愿的轉運原則,將患者及時轉運至具有相應急診搶救能力的院內醫療急救機構;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按照相關標準對患者病情進行評估分級,第一時間向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傳遞急危重患者信息、病情等數據。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嚴格實行首診負責制,禁止推諉患者及未經聯系的危重癥急救轉診行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運安全性,并聯系接收醫院;設置專線電話,保持二十四小時暢通,配備充足可用的急救平車(或輪椅),急診科室至少保證1個急救平車隨時周轉備用。
院內醫療急救機構接到院前救護車轉運的患者后,應盡快轉移至備用急救平車,不占用院前醫療急救機構急救設施設備。危重癥急救患者滯留在院前救護車擔架上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10分鐘。
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對患者的搶救工作。對于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者法定扶養人不具有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人員,院前醫療急救機構和院內醫療急救機構在實施救治后,可以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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