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環境執法實行全過程記錄
為規范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行為和行政執法程序,促進行政執法人員規范執法,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結合工作實際,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印發了《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全過程記錄的定義和方式、實施范圍及原則、啟動、調查取證、送達和復查等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程序啟動、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歸檔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環節進行跟蹤記錄、實時留痕。
據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自《辦法》出臺以來,西藏各級生態環境執法部門采取文字記錄規范、配備音像設備設施和升級改造移動執法系統等方式規范記錄程序,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能力得到整體提升。根據《辦法》規定,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嚴格按照執行規范的執法流程和統一的行政執法案卷、文書基本標準進行記錄,全區行政處罰案卷質量明顯提升,執法活動各流程、各環節更加規范。為實現現場執法和案件辦理全程實時留痕、全過程記錄,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執法人員全面配備使用執法記錄設備,日喀則市更是配全、配齊個人防護服、移動執法終端、移動硬盤、便攜式執法儀、高清攝影機、筆記本電腦等裝備和記錄設備,充分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此外,西藏把移動執法系統使用作為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的重要手段,著力補齊業務短板,升級改造移動執法系統。同時,組織全區執法人員開展了移動執法系統使用專題培訓,解決了一線執法人員現場使用所面臨的問題,實現了全區移動執法系統建設應用全覆蓋,市地、縣區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活動全流程、全要素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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