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貿易規則是全球具有重要意義的話題。中國數字經濟發展規模已經是全球第二。不少中國數字企業成功將中國國內的創新模式復制到了海外。如Temu、Shein、TikTok等中國互聯網企業借數字貿易在海外打出了一片新天地,多家中國游戲公司在中東等多個地區手游排行榜上名列前茅。我國對外數字貿易日趨繁榮,但光有繁榮還不夠,我們還需思考,在當前全球數字貿易規則制定存在真空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做什么?
數字貿易尚未有明確定義,如果具體以行業來看,數字貿易主要集中在五大領域:其一為版權和許可服務,包括軟件、專利、版權等授權;其二為金融服務,例如跨境融資,跨境支付,跨境保險等;其三為電信服務,例如長途電話通信,專網通信;其四為數字技術服務,例如云計算、大數據等服務;其五為跨境數字貿易,例如跨境電商。數字貿易的概念很大,以上五部分僅僅具有代表性,并非全部。
面對蓬勃發展的全球數字貿易,當前全球數字貿易多邊規則卻出現真空,國與國之間多是以雙邊貿易談判為主,并試圖將雙邊談判擴容為多邊協定,進而發展成全球數字貿易規則。數字貿易多邊規則之所以很難確立,是因為各國存在規則上的分歧。
美國作為數字貿易領域有優勢的國家,在規則制定上走在前列,其試圖在數字貿易規則上占領先機,獲得主導權。美國提出了諸多規則理念,包括:“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數據存儲不得強制本土化”“源代碼保護”“政府數據公開”“非歧視化數字服務稅”等。綜合來看,美國提出的規則主要聚焦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國際間的數據流動,另一個是產權保護,后者包括數據產權和知識產權。而歐洲和美國存在顯著的分歧,歐洲的關注焦點在信息隱私保護、拒絕數據跨境自由流動、要求存儲在歐盟本地。除此之外,歐洲在數字稅征收上也和美國有較大的分歧。
相比于歐美,中國國內數字貿易相關立法依然存在差距,不過近幾年我國數字領域關鍵立法推進迅速,《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相繼出臺,預期未來我國也會有自己的《數字貿易法》。從現有的立法來看,數字貿易“中式規則”可能和“美式”差距較大,和“歐式”差距較小。諸如在“數據存儲不得強制本土化”等話題上,中歐的立場比較接近。
歐美建立起了世貿組織(WTO規則),這些規則自然圍繞著歐美這些全球貿易主導者的需求,歐美在WTO規則下享受了全球化的紅利。而如今全球數字貿易“方興未艾”,但全球尚未形成多邊協定,此時存在規則真空。中國應抓住機遇,推出、完善數字貿易規則方案,并通過雙邊、多邊談判推動“中國方案”,積極引領未來全球數字貿易大發展。從長遠看,這既有利于中國經濟的發展,也是為全球數字經濟的發展貢獻積極的力量。中國要在全球數字貿易規則的制定中扮演更積極的角色,以下幾個方面值得考慮:
其一是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中國加入DEPA能夠積累數字貿易雙邊談判的經驗,找到一套有利于中國數字貿易發展的規則體系。其二是從中國的數字貿易利益出發,制定國內數字貿易法。我國在“數據存儲本土化”“跨境通信服務”上是有要求的,這可以以國內法的方式提出來,明確未來數字貿易雙邊談判的紅線,讓雙邊規則談判更具有可操作性。其三是為數字貿易發展打好基礎。這包括掃除不必要的制度障礙,為數字貿易發展打好制度基礎和技術基礎。比如數據要素流通是一個法治問題,數據確權是一個技術問題,加密技術和區塊鏈技術就是數據確權所需的技術。
綜上,全球數字貿易規則若持續存在空窗不利于該領域的長遠發展。中國作為數字大國要抓住機遇。數字貿易將是繼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之后的第三大貿易,也將是全球未來最活躍的貿易形式之一,對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意義重大,也能更好地體現出中國在對外貿易上的軟實力。(作者是浙江大學國際聯合商學院數字經濟與金融創新研究中心聯席主任、研究員,工信部信息通信經濟專家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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