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用好賠償金修復受損環境
管好用好賠償金修復受損環境
湖州法院完善生態損害賠償金制度守護綠水青山
編者按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的生態環保意識不斷提升,對生態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如何以司法之力守護綠水青山,是法院的一項重大課題。
近年來,各地法院始終堅守“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深入探索生態環境跨區劃司法保護、創新推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制度,發揮司法審判作用,切實守護綠水青山。
在8月15日首個“全國生態日”來臨之際,記者深入“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誕生地浙江湖州法院,和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之一的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采訪,記錄下法院深化司法改革,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呵護美麗家園的生動實踐。
□ 本報記者 王 春
□ 本報通訊員 白坤先 謝培怡
從私自毀林占地,到捕獵野生動物,再到肆意排污……面對生態環境損害,“環境污染、群眾受害、修復困難”的窘境長期存在。
為破解這一困局,近年來,浙江湖州兩級法院扛起“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誕生地法院的責任擔當,探索先行,在環境公益訴訟中以生態損害賠償金為切入點,撬動環境資源損害修復這項大工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肖國耀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賠償只是一種手段,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才是索賠的最終目的。我們抓住如何高效使用‘生態損害賠償金’這個牛鼻子,做實環境資源審判的‘后半篇文章’,走出了一條獨具特色、富有成效的司法實踐之路。”
對賠償金統籌管理
開門就是花園,全村都是景區——這里是安吉縣魯家村。然而,就是這樣一個風景如畫的地方,卻有人走上了犧牲生態換金錢的歪路。
近日,安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占用農地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被告人葛某在該村的集體土地上,對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園地等農用地進行破壞,導致3萬余平方米的農用地被破壞。同時,葛某還進行了場地和房屋建設,占地面積達6000余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積1370平方米。土地上的綠色植被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廠房和水泥路,葛某將廠房承租給幾家商戶,自己則坐收高額租金。
如何修復和賠償成為該案的重點。
法院審理認為,該案被告人葛某系初犯,同時認罪認罰并承諾對破壞耕地復耕復墾、賠償生態損失。為找準環境保護、經濟發展與群眾環境權益之間的平衡點,被告人既要承擔修復責任,又要在修復責任無法落實的情況下承擔生態損害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葛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2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5萬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葛某自行修復或承擔修復預估費60.5萬元;支付涉案地塊期間損害費用即生態修復賠償金161萬元。
隨后,葛某一案的賠償金依據湖州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進入生態基金賬戶后,將用于區域內的生態環保事業。同時,該縣財政局負責生態損害賠償資金預算安排、監督資金收繳及使用,組織重點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資金執收、使用管理、績效監控等工作均在陽光下運行。
早在2019年,湖州市便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了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的收繳和使用程序。在收繳方面,通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生態損害賠償資金,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在使用方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編制生態修復及工作經費支出預算、績效目標,提出使用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支出。
定向使用修復環境
京杭大運河畔,德清縣新安鎮舍東村的直港迎來“新生”:碧波蕩漾之下,水草搖曳其間,小魚穿梭游弋。這處去年年底啟動修復的“水下森林”項目,經過幾場春雨的滋潤,已經宛若生機盎然的“熱帶叢林”。
所謂“水下森林”水體修復,是通過在小微水體中通過構建以沉水植物群落為核心的水生態涵養系統,讓水體“重獲”自凈能力,進而改善水質。同時,在涉案河道中也引入了數字化實時監測設備,可實時查看水色、植物狀況等。此次項目資金正是來源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環境污染責任公益訴訟案件中一筆近60萬元的生態損害賠償金。
2019年,德清縣某公司為逃避環保部門監管,干擾在線自動監測設備自動取水樣,并排放總氮等污染物濃度超標的污水2萬余噸至廠區北側河道中,污染了水源,加速水體富營養化和寄生蟲的流行,生物多樣性受到嚴重危害。
法院經審理后,判令被告公司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59萬余元。但是如何提升案件賠償款項使用實效、怎樣做好當地生態修復,這些問題一直縈繞在案件承辦人的腦海里。
為此,法院主動對接當地政府,經過多次實地調研、協商和專家論證,最終決定將該筆生態損害賠償金作為新安鎮的治水項目經費,投入到該鎮直港“水下森林”水生態修復項目中。
“我們發揮主觀能動性,通過多方協調將生態損害賠償金直接用于該鎮的水生態修復,不僅縮短了以往審批撥付的環節,而且能夠讓多個部門形成共識,凝聚起保護環境的力量。”湖州中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許婷婷說。
創新引入公益基金
環境公益訴訟中,被告支付的生態損害賠償金如何管理和使用,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而現實中,存在諸如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等行為,缺乏直接修復的途徑,又如大部分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中被告人賠償總額不高,如何讓損害賠償金最大程度地發揮修復生態的作用,一直是一個難題。
清風徐徐,鳥鳴婉轉。8月的長興仙山湖濕地碳匯修復基地,荷花塘美好恬靜、水上柳林幽深清新。湖州南太湖法院與長興縣人民檢察院聯合引入碳匯公益基金打造的首個濕地碳匯修復項目正落地于此。
該項目的碳匯認購金主要為此前經長興縣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湖州南太湖法院依法判決的4件案件生態損害賠償金,當事人自愿向長三角生態能源碳匯基金認購碳匯共計13萬余元。基金組織自收到款項后將與長興縣泗安鎮合作完成“仙山湖國家濕地公園固碳增匯示范項目”,同時接受法院、檢察院及認購人對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的監督。
據介紹,引入基金管理使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是一種改革探索。一方面,相較于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冗長煩瑣的審批流程,基金組織自治程度較高的管理模式提高了資金運作和生態修復效率;另一方面,該模式起到了賠償專項資金蓄水池和供水池的作用,讓訴訟中的小金額聚合發揮大能量。
“下一步,我們將對管理主體、監督模式、信息公開等問題建章立制,使這筆錢取之于生態環境損害,用之于生態環境保護。”南太湖法院相關負責人翁旭鳴說。(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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