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彩禮漫談
作者:葉萍(西南政法大學在讀博士研究生)
彩禮在古代稱為聘(娉)禮或聘財,是婚約締結的證明要件之一。從西周時期始,關于婚姻的締結便有兩個重要的社會規范:
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孟子·滕文公下》中稱:“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隙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從社會風俗來講,婚姻不遵從父母之命,沒有專門媒妁的提親,是會被整個社會所鄙視的,這樣的結合不被認可。
二是男方需要向女方納聘財。據《儀禮·士婚禮》的記載,婚姻的成立有“六禮”的程序,分別是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其中納征是指“使使者納幣以成婚禮”。“納征者,納聘財也。征,成也。先納聘財而后婚成。”男方向女方下聘財,下聘意味著婚約關系的確立,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不得隨意違背婚約。
自古以來,人們就對婚姻的儀式感倍加重視。《白虎通義·嫁娶》明確指出:“女子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雁贄。”除納征執布帛外,其他五禮都需執雁而行,大雁代表著婚姻的堅貞不渝,這便是后來的奠雁之禮。“用雁者,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禮、長幼有序,不逾越也。”
清代梁永康在《冠縣志》中這樣描述當時的下聘之禮:“婚期前日,男家具儀物送至女家,曰通道路,喜盒二抬或四抬八抬不等,內盛首飾、布正、糖菜、干菜及酒肉、生雞鵝類,取納采奠雁之義,女家亦送妝奩,皆由貧富而有厚薄。”除去首飾,還用鵝代雁取古之奠雁之禮,可見傳統婚俗對中國影響之深。
彩禮在周甚至周以前相對比較簡單,但隨著生產力的提升,彩禮也開始“水漲船高”。東漢王符在《潛夫論·浮侈篇》中這樣介紹當時普通人家的彩禮:“一饗之所費,破畢生之本業。”通俗地講,就是拿彩禮的時候,一頓飯的工夫,一家一輩子攢下的錢就沒了。雖然有些夸張,但也足以說明彩禮之高。同樣,《漢書·王莽傳》記載:“聘皇后黃金二萬斤,為錢二萬萬。”可見,哪怕皇帝娶媳婦也要很高的彩禮。
唐代將聘禮作為判定婚約關系存在的重要物證。《唐律疏議·戶婚》載:“婚禮先以聘財為信,故禮云:‘聘則為妻。’雖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在沒有婚書的情形下,將男方下聘禮,女方受聘財這樣的社會通俗做法也視為法律上的婚約成立,某種程度上承認聘財是婚約成立的事實要件。如白居易《井底引銀瓶》詩中寫到:“聘則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蘋蘩。”可見,下聘禮代表著婚姻的正式締結。
聘禮除去是婚約成立的重要證明要件之外,也起著擔保婚約履行的功能。在悔婚、妄冒(指婚禮中的冒名頂替等欺騙性行為)、違律為婚(違反法律的規定結婚)幾種情形下,法律分別根據男女雙方在婚姻締結中的過失程度予刑罰處罰,以及規定過錯方返還聘禮或不追聘禮。對于女方悔婚,《大明律》甚至規定女方需“倍追財禮給還”,即將“財禮”雙倍返于男方。這里的“財禮”一定程度具有成婚定金的性質。
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法律對聘財的認定標準相當寬松,對聘財的形式及數量并無嚴格的限定。如唐律中“聘財不拘重輕,但同媒約言明納送禮儀者方是。”重要的是在形式上完成“納征”之禮。“‘聘財無多少之限’,即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立法者的意圖非常明確,聘禮不以錢物多少為限,只要雙方具有以此作為聘禮的共同認識,即為法律所認可。對聘禮的具體形式,法律并未有明確限制,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聘禮不論財物多寡,不論禮物之形式,但是聘禮又需要莊重雅致,以表達對婚姻的尊重。這就是唐律所說“若鄉間為貨之物,如巾帕之類,不得即為聘財。”
彩禮源于婚俗,而后定為制度,彩禮不僅是婚約關系存在的證明,更重要的是對婚姻締結的擔保。古代法律一開始對彩禮沒有數量和形式的硬性規定,立法者肯定的是聘禮這一古老的婚姻儀式,強調婚姻的神圣性和莊嚴感。但是,由于婦女在傳統家族制社會中并不具有獨立的個體價值,傳統的婚姻締結必須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此結婚對象的挑選并非基于情感,彩禮中的財產屬性被放大,由此導致的女家待價而沽互相攀比不可避免。最終使婚姻演變為身份、等級、階層、利益交換的較量。甚至產生最惡劣的后果,家長將女性明碼標價視為婚姻市場的交易品,這種情形從封建社會漫延至民國初年仍然不止。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婚姻法制發生根本性轉變,以男女兩性個體獨立且平等的現代婚姻法制破除“父母之命”的結婚前提,將兩性“婚姻自由”視為根本原則,婚姻中的家長意志被剔除。婚姻自由意味著婚姻的締結不受任何人干涉,法律更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傳統婚姻中彩禮對婚姻成立的擔保價值也不復存在。時代發展,兩性婚姻的締結應當在基于個體獨立的基礎之上,回歸其情感價值。“鴻雁于飛,肅肅其羽”,彩禮的意義也需要回歸其儀式感的價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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