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
中新網7月31日電 近日,最高檢印發《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推動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為涉案民營企業挽回損失等。
《意見》指出,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犯罪,不僅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而且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民營企業發展環境。
最高檢指出,從檢察辦案和調研情況看,在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障方面反映較多的有三類問題:一是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對民營企業或者民營企業家違法立案,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民營企業財物等問題;二是涉刑事犯罪的民營企業如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問題;三是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得不到及時有力懲治的問題。
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最高檢一直高度重視,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檢察制度、舉措,比如依法糾正涉企業產權保護冤錯案件、開展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開展涉非公經濟案件立案監督專項活動,積極探索推進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等。
《意見》共四部分12條,既對檢察履職提出具體要求,又明確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制度機制。在適用《意見》時,要準確把握《意見》的基本要求、適用的案件范圍,以正確理念指導辦案工作,與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等措施一起構建服務民營經濟立法化刑事司法保護體系。
一是全面、準確把握辦案基本要求。《意見》主要適用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是檢察機關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一個方面舉措。針對辦理此類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檢察機關要依法履行檢察職責,做到既無不及、又無過度。要落實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不能簡單地把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當作民營企業的“家事”,從理念、制度、措施上重視起來。要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不能違背公平正義搞一刀切。要尊重民營企業的意志,妥善把握刑事介入與企業自主調節的界限,重點解決民營企業報案立案難、查辦難等問題,不過度介入民營企業經營活動,不能以保護民營企業利益為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要依法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特別是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引發的案件,要善于從實質法律關系中判斷罪與非罪。
二是高質效履行各項檢察職責。《意見》以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為基本價值追求,重點針對一些檢察人員對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思想上不重視、履職上不到位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各個檢察環節的職責任務和工作要求,引導督促辦案人員轉變觀念,依法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要更好履行立案監督職責,對民營企業報案的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加強法律監督。要依法準確把握逮捕、起訴標準,對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逮捕,特別是要正確認識逮捕措施對于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作用,不能以起訴條件替代逮捕條件;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針對起訴裁量權行使中的問題,《意見》細化了審查判斷起訴必要性的方法。要把追贓挽損工作貫穿辦案全過程,不讓犯罪人員從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中得到任何好處。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形成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的工作合力。同時,最高檢將結合調研進一步加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相關司法解釋和立法建議工作,夯實法治保障。
三是創新舉措共同加強犯罪預防。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關鍵在預防。這既是司法機關的責任,也是民營企業自身的責任。從檢察辦案情況看,內部人員犯罪案件背后都不同程度存在公司治理體系不健全、財務管理混亂、內部防范機制缺失、從業人員法治觀念淡薄等問題,有的問題還直接影響到偵查取證和案件性質的判斷。民營企業加強自身合規建設,完善防范內部人員犯罪的制度機制,是從源頭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根本舉措。《意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結合辦案積極采取措施,引導促進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從業人員的法治意識、廉潔意識、底線意識。
最高檢表示,希望廣大民營企業主動加強犯罪預防,不要等遭受損失后再“亡羊補牢”。
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所涉法律關系、事實證據、利益沖突較為復雜,《意見》下發后,最高檢將進一步加強培訓指導,切實提高辦案質效。
意見全文如下:
關于依法懲治和預防
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害
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犯罪
為民營經濟發展
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積極回應企業家關切,以高質效檢察履職助力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現就檢察機關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懲治和預防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要求
1. 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把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作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高質量發展,習近平總書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突出強調“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兩個健康”。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特別是民營企業高管、財務、采購、銷售、技術等關鍵崗位人員犯罪,不僅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民營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創新發展,而且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民營企業發展環境。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入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把平等對待、平等保護的要求落實到履職辦案中,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堅持標本兼治,既要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又要在辦案中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幫助民營企業去疴除弊、完善內部治理。
2. 依法懲治影響民營企業健康發展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推動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為涉案民營企業挽回損失。結合辦案,推動民營企業腐敗源頭治理。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等行為,要依法處理。嚴厲打擊影響企業創新發展的民營企業關鍵技術崗位、管理崗位人員侵犯商業秘密、商標權、著作權等犯罪。辦理上述案件過程中,發現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犯罪線索的,要依法及時移送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案件時,要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對因股權糾紛、債務糾紛等經濟糾紛引發的案件,要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
3. 堅持公正司法,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犯罪性質情節、認罪認罰情況、退贓退賠情況、與被害企業和解等因素,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依法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對于主觀惡性大、情節惡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處理;對于認罪認罰、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從寬處理。
二、高質效履行檢察職責,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4. 加強立案監督。結合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特點,會同公安機關進一步明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侵犯商業秘密等常見犯罪立案標準,健全涉民營企業案件立案審查機制,防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作用,加強侵害民營企業利益的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問題依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在工作中發現監督線索,要依法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需要監督糾正的,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監督意見。對監督立案案件,注重跟蹤問效,防止立而不查。探索利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破解“立案難”問題。
5. 準確把握審查逮捕標準。準確把握逮捕的證據條件、刑罰條件和社會危險性條件,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依法批準逮捕,防止以起訴條件替代逮捕條件;對沒有逮捕必要的,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對關鍵技術崗位人員,要根據案情、結合企業生產經營需求依法判斷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用好引導取證、退回補充偵查、自行偵查等措施,加強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證據收集的引導工作。對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補充偵查必要的,應當列明補充偵查提綱。對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的,依法予以逮捕。
6. 準確把握起訴標準。堅持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則,依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準確適用起訴和不起訴。犯罪行為本身性質、社會危害與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是決定訴與不訴的基本依據;認罪認罰、賠償諒解、被害企業態度等是在確定行為性質與主觀惡性后,案件處于可訴可不訴情形時,需要予以充分考量的因素。在查明案件事實、情節的基礎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對起訴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法定條件、沒有起訴必要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7. 加強追贓挽損工作。充分運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引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贓退賠,積極幫助被害企業挽回損失。注重依法提出財產刑方面的量刑建議,加大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監督,不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侵害民營企業利益案件中得到任何好處。
8. 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效銜接。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等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銜接,依法監督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的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侵犯知識產權等犯罪線索。對于行政機關移送立案偵查的案件,加強立案監督。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的案件,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檢察意見。
三、推動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釋,為民營經濟健康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9. 推動完善相關立法。結合案件辦理,深入調研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民營企業平等保護落實不到位的突出問題,積極提出立法建議,推動就依法懲治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問題修改法律,在法律上體現平等保護的要求。
10. 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辦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職務侵占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中辦理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相關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法定從寬從嚴情形的認定、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以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把握等問題予以明確,統一司法標準。
四、加強法治宣傳,促進企業加強自身合規建設
11. 引導促進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針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案件中反映出的內部管理問題,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促進源頭治理,幫助企業查缺補漏、建章立制、加強管理,推動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會同工商聯等鼓勵、引導民營企業自主加強合規建設,把廉潔經營作為合規建設重要內容,出臺企業廉潔合規指引與建設標準,落實內部監督檢查制度,對人財物和基建、采購、銷售等重點部門、重點環節、重點人員實施財務審核、檢查、審計,及時發現和預防違法犯罪問題,推動建設法治民營企業、清廉民營企業。
12. 創新開展犯罪預防工作。加強與各級工商聯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等單位合作,根據不同類型民營企業內部人員犯罪的發案特點,有針對性加強犯罪預防工作。通過發布典型案例,舉辦“檢察開放日”、常態化開展檢察官巡講、巡展等法治宣傳教育,加大以案釋法力度。通過公開送達法律文書、邀請參加典型案件庭審觀摩等方式,引導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增強法治意識、廉潔意識、底線意識。充分利用檢察機關新媒體平臺,持續宣傳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理念、做法、成效,促進凝聚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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